馬楠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試行)》)第318條、第333條規定,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的案件,可以對捕後的偵查工作提出收集證據、適用法律的意見。由於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建議工作不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必選項,有的檢察人員基於以往辦案慣性,或者在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下,偏重審查案件應否逮捕,而對捕中谷餐飲設備後繼續偵查取證建議工作不夠重視,此項工作尚未發揮應有作用,亟須加強。
  繼續偵室內裝潢查取證建議工作的實踐意義
  《規則(試行)》第139條第2款將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關於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標準,具體化為“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三項具體條件。按照刑訴法第53條、第168條、第195條的規定,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據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應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信用貸款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三項條件。起訴、審判的證據標準明顯高於逮捕的證據標準。在審查逮捕階段,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對於提高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有利於提高案件質量。證據是案件質量的基礎,收集證據是查辦案件的核心。某些證據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客觀情況的變化,有可能滅失或無法提取、收集。例如,高速公路出入口錄像、通訊記錄、醫學鑒定等客觀性證據均存在上述特點。在捕後至移送起訴,一般有兩個月至七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往往在逮捕數月之後。與審查起訴階段相比,審查逮捕階段距離案發時間更近,證據滅失可能性更小,證據的可採性更大。例如,一起詐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話誘騙多名被害人向其實際控制的他人名下的銀行卡匯款,然後通過銀行ATM櫃員機轉移贓款,對這一情節其在審查逮捕階段及之前的偵查階段均供認不諱,偵查機關沒有調取犯罪嫌疑人在ATM櫃員ssd固態硬碟優缺點機轉款的監控錄像。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不承認使用過涉案的信用卡。由於銀行監控錄像僅保留一定期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無法調取。根據審查逮捕階段的通訊記錄、銀行卡明細、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情況,對該案犯罪嫌疑人應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但在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的情況下,卻難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達不到起訴標準。
  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雖然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證據存在缺陷的案件,公訴部門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化療飲食禁忌充偵查或者自行收集證據,但如果在審查逮捕階段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可以促使捕後偵查活動進一步收集相應證據,既可避免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確保案件質量,又可有效縮短刑事訴訟周期,提高辦案效率。
  建立具有操作性的保障機制
  目前,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檢察機關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的效力,需要在工作層面建立保障機制,推動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及偵查機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形成合力發揮繼續偵查取證意見的實際作用。
  偵查監督部門向公訴部門同步通報機制。偵查監督部門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向偵查機關(部門)發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後,應將繼續偵查取證意見同步通報公訴部門備案,提示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階段有針對性地對逮捕階段證據薄弱的犯罪事實進行重點審查。
  公訴部門向偵查監督部門反饋通報機制。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逮捕案件,公訴部門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偵查監督部門通報的逮捕案件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重點審查逮捕階段相關證據薄弱的犯罪事實,並向偵查監督部門反饋捕後取證情況。對於已捕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還應通報公訴部門的補充偵查提綱。對於審查起訴階段發出補充偵查提綱而審查逮捕階段未提出繼續取證意見的,或者雖發出繼續取證意見但內容少於補充偵查提綱的,偵查監督部門應對照研究,取長補短,提高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的質量。
  對捕後偵查質量評析通報機制。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應相互配合,溝通情況,對捕後偵查取證質量和捕後證據對案件定罪量刑的影響進行分析,向偵查機關(部門)書面通報情況,或者召開聯席會議進行研究評析,統一證據標準。對於審查逮捕階段已經明確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但偵查機關(部門)怠於取證,在審查起訴階段補充證據影響辦案效率的,應提出改進和完善偵查工作的意見建議。對於審查逮捕階段已經明確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但偵查機關(部門)怠於取證,致使相關證據因超過保存期限等因素無法在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影響量刑甚至定罪的,檢察機關及其偵查監督、公訴部門應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制約職責,對偵查機關(部門)怠於偵查的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提出糾正意見,避免類似情況再次出現。
  (作者為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對捕後繼續偵查取證建議工作尚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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